新疆維吾爾族地方官吏的總稱。“伯克”是突厥語的對音,有王、首領、頭目、統治者、官吏以及老爺、先生等多種意思。古代維吾爾族中即有“伯克”這一名稱的官職。一般認為唐代文獻上的“訇”即是“伯克”的異譯。“伯克”是世襲官職,設置延續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亂後,根據新疆的民族特點,任命阿克蘇的阿奇木伯克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為四品官,並陸續推廣到其他地區。從此,伯克制度在維吾爾族地區逐漸確定下來。清政府廢除瞭伯克的世襲制,給伯克加以三品品至七品品級,並授予一些特權,而實際權力則掌握在各城參贊、辦事、領隊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選出,送參贊大臣驗明,奏請補放;六品以下伯克,則由各城大臣選拔,送參贊大臣驗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輪流進京朝見皇帝,謂之“年班”。伯克的俸祿按品級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種地人,如三品伯克給二百帕特瑪(一帕特瑪合四石五鬥)籽種地畝,種地人一百名;四品伯克給一百五十帕特瑪籽種地畝,種地人五十名。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餘種,大多是盤剝勞動人民的稅務官吏。各城的伯克也無固定名額,根據城市大小、事務繁簡而設置,往往是因當地有一些特產而設立專管的伯克。統理城村一切事務的稱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協理其辦事的稱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畝糧賦的稱噶匝納齊伯克,管理匠役營造諸種公務的稱訥克佈伯克,管理水利的稱密喇佈伯克,管理集市貿易的稱巴匝爾伯克,辦理一切刑名詞訟的稱哈子伯克,還有管理交通、臺站、社會治安、宗教事務、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職務的伯克,品級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這些伯克來統治新疆維吾爾族地區。

  伯克都有一定數額的親隨或傢仆,在其傢服役。其土地全靠征用無償勞役來耕種。他們任意征收苛捐雜稅,從中貪污。入京晉見皇帝,則借攤派中飽私囊。有些伯克還把持水利、囤糧貴賣,私用肉刑,妄殺人命,奸占婦女,橫行鄉裡。他們的種種暴行,激起瞭維吾爾人民的不斷反抗。

  光緒十年(1884),清政府將新疆改設行省,以州縣制代替維吾爾族地區的伯克制度。伯克的職務雖然被裁撤,但仍保留瞭伯克的品級,以“士紳”相待,有的還充當瞭州縣衙門的書吏或鄉約,使伯克的勢力和影響還存在瞭很長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