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國傢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係的一項重大措施。核心內容是將所得稅引入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領域,把國營企業向國傢上交利潤改為繳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留歸企業。

  經濟體制改革中,為瞭建立國傢與國營企業之間以法律為依據的、穩定的利潤分配關係,使國營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從1980年起,國傢先後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戶國營企業中進行瞭徵收所得稅即利改稅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全面推行。這項改革分兩步進行實施。

  第一步利改稅 1983年1月起實施。主要內容是:①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其利潤按55%的比例稅率繳納所得稅,所得稅後利潤,一部分上交國傢,一部分按國傢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自行支配;②上交國傢的部分,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幹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調節稅形式上交和定額包幹上交等四種形式;③有盈利的國營小型企業,其利潤則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最低一檔的稅率為7%,最高一檔的稅率為55%,所得稅後利潤一般留給企業運用,國傢隻對少數所得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收取一定的承包費;④國營企業歸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繳納所得稅之前該借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⑤對微利和虧損企業實行盈虧包幹。

  第二步利改稅 1984年10月起實施。包括兩部分內容:①改革工商稅制。主要是取消工商稅稅種,將原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對工業產品除列出12個稅目的產品實行增值稅外,其他工業產品和規定的農產品實行產品稅,商業經營和服務業實行營業稅,並設立瞭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新稅種。②改革利潤分配辦法。主要是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仍按55%的比例稅率征收所得稅,所得稅後利潤應上交國傢的部分,全部改為調節稅形式上繳,調節稅率按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一戶企業一個稅率,企業在執行中增長的利潤減征70%的調節稅,稅後利潤全部留在企業運用;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改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最低一檔稅率為10%,最高一檔稅率仍為55%,對少數所得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費,但不征收調節稅;經財政部門批準,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可在繳納所得稅前,用借款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並根據規定的比例按還款利潤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對微利和虧損企業繼續實行盈虧包幹辦法。

  在全面實行利改稅的同時,對極少數企業仍準許保留利潤包幹的分配形式,而沒有實行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國營企業調節稅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