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稅基的增加而按其級距提高的稅率。稅率的一種類型。

  通常是將稅基劃分為若幹個級距,隨著稅基的增加,規定各個級距的不同稅率。稅基越小,稅率越低;稅基越大,稅率也相應逐級遞增。它有利於調節納稅人的收入和財富。通常多用於所得稅和財產稅。累進稅率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

  ①全額累進稅率。以稅基的全額作為累進依據。凡稅基超過某個級距,即以其全額適用相應級距的稅率徵稅,如中國1950年工商商業稅中對所得的征稅,就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它規定年所得額在300元以下的,稅率為5%;300元至400元的,稅率為6%;10000元以上的,稅率為30%。假設某納稅人年所得額為300元,其應納稅額為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額為400元,其應納稅額為24元(400元×6%);如果年所得稅為10100元,其應納稅額為3030元(10100元×30%)。

  ②超額累進稅率。以稅基超額的部分作為累進依據。凡稅基每超過一個級距時,即分別以其超額的部分適用相應級距的稅率征稅。如果將上例的累進依據改為超額累進,那麼,當年所得額為300元時,應納稅額仍為15元;當年所得額為400元時,應納稅額為21元,即300元×5%+(400元-300元)×6%。

  累進稅率的特點是稅基越大,稅率越高,稅負呈累進趨勢。在財政方面,它使稅收收入的增長快於經濟的增長,具有更大的彈性;在經濟方面,有利於自動地調節社會總需求的規模,保持經濟的相對穩定,被人們稱為“自動穩定器”;在貫徹社會政策方面,它使負擔能力大者多負稅,負擔能力小者少負稅,符合公平原則。但在稅基不代表納稅能力時,不能適用累進稅率。以全額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比較,前者累進程度急劇,計算簡便,但在累進級距的交界處,存在增加的稅額超過稅基的不合理現象,後者累進程度較緩和,不發生累進級距交界處的稅負不合理問題,因此多為各國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