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在集市上出售稅法規定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交易行為稅。

  20世紀60年代初期,隨著中國農村集市貿易的恢復和發展,為瞭調節部分農民收入,平衡不同經濟成分經營農副產品的稅負,取締投機活動,保護農民合法交易,1962年4月,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徵集市交易稅。1964年由於集市貿易日益萎縮,根據財政部意見,各地縮小瞭徵稅範圍。經國務院批準,自1966年起集市交易稅保留稅種,暫暫停征稅。70年代末,隨著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集市貿易逐漸恢復發展,各地又恢復征收集市交易稅。

  集市交易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農村集市上出售稅法規定的傢畜、傢禽、肉類、蛋品、幹鮮果品、土特產品和傢庭手工業品等7種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稅率幅度為5~15%,每次交易額的起征點幅度為7~10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大類產品規定具體適用稅率和起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