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生產者向商業(物資)經銷者售賣產品的價格。又稱工業生產者價格。簡稱出廠價格。

  出廠價格是工業生產者的“產出”價格。它實質上是工業生產者生產活動之價值的貨幣表現;在量上則包含著對所投入的物化勞動消耗的價值補償和活勞動創造的新價值。出廠價格包括生產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

  中國從1953年1月1日開始實行全國統一出廠價格制度,出廠價格由國傢統一規定、頒佈、執行。當時實行出廠價格的產品主主要限於重工業產品,以後逐步擴大到輕工業產品。到1978年,幾乎所有工業品的出廠價格都由國傢統一制定。這種高度集中的價格制度雖然適應當時的經濟體制,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問題甚多。具體表現在:①出廠價格常常不能正確地反映生產成本水平,更不能靈敏地反映出生產成本的變化,致使行業之間、企業之間苦樂不均,經營成果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相互脫節;②以不合理的出廠價格為基礎形成的零售價格不能正確反映供求,也就不能合理地調節供求;③工業產品的比價不合理,基礎工業產品價格偏低,加工工業產品價格偏高;④扭曲瞭工、商關系,工、商之間相互選擇、相互制約的機制受到破壞,商業向生產者傳遞供求信息的職能喪失很多。

  中國自1979年起開始進行價格改革。1985年以前,出廠價格改革的主體思路是調整。先後對煤炭、生鐵等重工業產品和煙、酒、紡織品等輕工業產品的價格進行瞭調整。與此同時,對出廠價格的管理體制也進行瞭一系列改革,包括:①對電子產品、機械產品等試行浮動價格,對部分重工業產品實行限價;②對部分工業品實行地方臨時定價;③對部分工業品實行國傢指導價,放開瞭小商品的價格。1985年,中國價格改革加快瞭進程,積極穩妥地逐步放開瞭許多產品的價格管理權限,對幾乎所有的生產資料都實行瞭價格雙軌制。到1988年,重工業產品國傢定價的部分已減至60%左右,輕工業產品國傢定價的部分則減至45%左右。國傢定價有瞭新的含義,不僅僅指國傢統一定價,也包括分地區的國傢定價。初步形成瞭國傢定價、國傢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新型價格體制。出廠價格在較大程度上回到瞭市場,回到瞭工業生產者和商業經銷者的決策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