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劃分中央與地方對工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稅收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把稅收管理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有利於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以保證完成國傢稅收收入任務和充分發揮稅收調控作用。

  沿革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稅收管理體制經歷瞭幾次重大調整、變化。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根據國傢政治經濟形勢,有的時候中央集權多多些,有的時候地方分權多些。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為瞭平衡財政收支,穩定金融物價,恢復國民經濟,保證國傢重點建設資金的需要,在稅收管理上實行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稅收立法權屬於中央,中央管理主要稅種,這些稅種的收入一律解繳中央金庫,並掌有減稅免稅權。②1958年國傢對經濟管理體制作瞭較大的改革。稅收管理下放地方以較大的機動權力。國務院發佈《關於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把原由中央集中掌握的一部分稅收管理權限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中央雖然仍集中掌握主要稅種,但允許地方在規定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減稅、免稅或加成征稅的措施。③1961年國傢處於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中央重申經濟管理大權必須集中掌握,收回瞭一部分稅收管理權。④1966~1976“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央下放稅收管理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批準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由於生產經營、價格有較大變化,納稅困難,定期給予減稅免稅。各地有權制定對農村人民公社的征稅辦法,可以自行確定地方稅的征稅范圍和稅率調整。⑤“文化大革命”期間,有些地區擅自擴大減稅免稅范圍,任意停征稅種稅目,造成稅收管理上的混亂,1977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對各級政府稅收管理的權限作瞭規定,收回一些下放不當的權限。

  管理權限的劃分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各級政府稅收管理權限的基本劃分是: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權限:制定頒佈實施稅法和稅收條例;開征停征稅種;增減稅目和調整稅率;以及調整稅收政策。②財政部和國傢稅務局權限:制定並解釋各種稅法、稅收條例實施細則;處理涉外稅收事宜;批準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對某一產品或行業減稅免稅,和明確需要集中調控產品的減稅免稅。③省、市、自治區權限:規定由地方管理稅種的征收范圍、稅額調整和稅收減免;災區稅收減免,對因生產、經營、價格變化納稅有困難的個別納稅單位減稅免稅;對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鎮企業減稅免稅;以及對違法經營的加成加倍征稅。屬於省、市、自治區的稅收管理權,不得下放給下一級政府。④民族自治地區享有較大的稅收管理權。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稅收可以根據全國稅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的征稅辦法;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的民族特需商品給予定期的減稅免稅(見民族自治地區稅收管理體制)。為嚴肅財經紀律,正確貫徹稅收政策,除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權限以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減稅免稅,無權下達同稅法相抵觸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