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中國是個人多耕地少的國傢,每人平均佔有耕地隻1.5畝左右,是世界各國人均佔有耕地的第113位。節約使用耕地和加快耕地開發建設是中國的一項迫切任務。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開徵耕地佔用稅,目的是促使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以保護現有耕地;同時也為籌集資金,加快耕地開發建設,更多開墾宜農荒地,提高耕地品質,改善灌溉條件件,增加農業產量,用以抵補被占耕地給農業生產造成的損失。

  征稅范圍 包括占用國傢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培育各種經濟林木的土地。動物飼養也屬於大農業的范疇,所以魚塘等農業生產用地,也視同耕地。占用這些土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也征耕地占用稅。有些農用土地,如從事種植和養殖生產的灘塗、草場、水面、林地等,情況比較復雜,國傢未作統一規定,占用這些土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於保護農用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根據規定,下列經批準征用耕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稅:①部隊軍事設施用地。②鐵道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③炸藥庫用地。④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⑤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等。

  征稅辦法 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采用以平方米為單位的定額稅率,實行一次性征稅。根據全國各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劃分四類不同地區,並按非農業占地的不同用途,分別規定不同的征稅定額。對人口稠密、人均土地較少、土地質量較好、經濟比較發達、非農業占用耕地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高額征稅;對人均占有耕地較多、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低額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以縣為單位,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超過1畝在2畝以下,超過2畝在3畝以下或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征稅定額分別為2~10元,1.6~8元,1.3~6.5元,1~5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征稅定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征稅定額的50%。各地的具體適用征稅定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情況核定。一縣之內,如果鄉鎮之間情況差別較大,也可以規定不同的征稅定額。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居住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傢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農戶,以及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傢在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疆地區和其他貧因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築公路占用的耕地,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對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征規定稅額兩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機關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納稅人在獲取征用或占用耕地時,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耕地占用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征收機關根據占用耕地數量和有關規定計算應征稅額,填發納稅通知書給納稅人。納稅人繳稅後征收機關開給納稅收據。依法批準免稅或減稅的,則開給免稅或減稅憑證。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用地文件和征收機關的納稅收據或免稅、減稅憑證,再劃撥土地。納稅人要在批準占用耕地的30日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逾期不繳的,要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納稅人拖欠耕地占用稅,屢催不繳的,征收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耕地占用稅可以由征收機關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征收機關委托土地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