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中國傳統樂學中相關於宮調關係的一種術語,指調域或調式的變換而言;在戲曲音樂中則指與曲式有關的“集曲”而言,多數情況下與調域或調式的變換並無關係,本質的涵義僅指曲調的變換。

  宮調意義上的犯調,較“旋宮轉調”一語涵義更為明確。先秦與兩漢時的“旋宮”,常指不同樂曲在不同時間中演奏(唱)的調域變換,或同一樂曲的移調演奏(唱)。隋、唐時出現犯調理論,則明確指明是調域或調式的變換。

  元稹詩:““能唱犯聲歌,偏精變籌義”。變籌是古籌算(類似於計算尺)一種數理邏輯推斷的方法,詩中借喻音階中半音關系的推移變化。可知“犯聲”亦同“旋宮”之義。同宮的調式變換即調域不變而隻改變煞聲(結束音),亦稱“犯調”。但煞聲的改變未必即為犯調。傳統音樂中宮與調皆不變換時出現“借字煞”的情況甚多,異煞並不是犯調的同義語,而屬於雖有聯系而出自不同角度的概念。

  犯調從而出發的原調亦稱“祖調”。

  宋人對唐代的犯調理論已經不甚瞭然,因此對犯調的種類有不同解釋。薑夔引唐人樂書:“犯有正、旁、偏、側。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旁,宮犯角為偏,宮犯羽為側”。陳暘《樂書》“犯聲”、“犯調”的註,則以宮犯羽為偏,宮犯角為側。加上沈括、張炎、王灼等人的記述與理解,亦皆略同而大異。唐代犯調理論的準確表述,今已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