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產品品質監督和產品品質管制活動的基本準則,是調整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以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之間,關於產品品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關係的法律。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作瞭修改。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瞭加強對產品品質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品質水準,明確產品品質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共6章74條。第1章總則,包括立法宗旨、適用范圍、產品質量責任主體和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的原則性規定;對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原則性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在產品質量工作中的職責、產品質量監督體制和產品質量監督職責的原則性規定等。第2章產品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工業產品必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規定,產品質量認證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關行政強制措施權力和有關義務的規定,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條件、資格及其管理的規定,消費者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行使社會監督權的規定等。第3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包括產品內在質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據、產品標識的規定,銷售者進貨檢查驗收、保持產品質量的規定,以及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質量方面的若幹禁止性行為規定等。第4章損害賠償,規定瞭因產品質量問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銷售者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合同違約責任)、生產者承擔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免除承擔產品責任條件的規定,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訴訟時效和請求權期間的規定等。第5章罰則,規定瞭生產者,銷售者,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服務業的經營者,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違反產品質量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第6章附則,規定瞭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法律處理依據,以及此法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