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確定的基本準則而制定的國務院行政法規。1990年4月6日,以國務院第53號令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共6章44條,明確規定瞭制定標準的物件,標準化工作的管理體制,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化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各層次標準和不同性質標準的範圍和管理部門,標準的制定、復審、出版、發行的要求,實施標準的具體要求和對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