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標準化活動的基本準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當日第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頒佈,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瞭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品質,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傢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係的需要。共5章26條。

  主要內容有:第1章總則,規定瞭立法宗旨、標準化工作的任務及及管理體制。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標準化工作的三大任務。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第2章標準的制定,規定瞭中國標準的體制、適用范圍、制定部門、性質劃分和制定標準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第3章標準的實施,規定瞭實施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不同要求、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對企業標準化的要求、對出口產品的要求以及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4章法律責任,規定瞭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認證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標準化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5章附則,授權國務院制定該法的實施條例;明確該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