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王朝任用地方人士為縣以下各級基層組織的職事人員,以管理基層人戶和有關各項事務的制度。鄉官是對基層各級職事人員的統稱。

  鄉官的起源甚早。據《周禮·地官》記載,周代已設有比長、閭胥、族師等職名,分別掌管基層五傢、二十五傢及百傢的事務。春秋、戰國時期鄉官設置進一步發展為完備的鄉官制度。鄉官以基層組織的人戶編制為基礎,層層設置,下達人戶,上統於縣令。

  建置沿革 春秋後期,齊國郊內以五傢為軌,軌十為裡,裡四為連,連十為鄉;郊外三十傢為邑,邑十為卒,卒十為鄉,各設長正,以司其事。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五傢為伍,設伍老;兩伍為什,立什長;十什為裡,置裡正。秦始皇完成統一後,在全國實行郡縣制,縣下普遍設立鄉、裡兩級基層組織。鄉置三老、嗇夫、遊徼各一人,掌一鄉事務,裡有裡正,裡中人戶仍沿前例編組什伍,以伍老、什長管轄,組織更加嚴密。兩漢、魏晉、南朝的鄉官體系,皆因襲秦制。

  南北朝以後各代鄉官的建置及名稱屢有變化。如清代實行保甲制,規定十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設牌長、甲長、保長各一人。

  主要職掌 鄉官作為封建國傢基層組織的公職(漢魏時期成為半公職人員),總攬基層政治、經濟、司法及社會生活的一切事務。主要職責有如下幾項:①管理戶口。包括審造戶口冊籍和查核所轄人戶人口。如果脫漏戶口,鄉官要受處分。②征調賦役。秦漢、魏晉、南朝皆以嗇夫主管本鄉賦稅。唐代裡正,宋代裡正、戶長、保長,元代社長、都主首等,也先後承擔催驅賦役的任務。為瞭保證稅源,鄉官常兼職“勸課農桑”,主要有檢查農業生產情況、防止荒蕪土地,課種桑麻,設置管理義倉等項內容。③維持鄉裡治安。秦漢以遊徼職司“循禁盜賊”,裡正負責檢查所屬人戶的言行,民有所謂“善事”、“惡事”,立即報告上級官府,並采用“什伍連坐法”,迫使基層人戶相互監督。④兼理司法。歷代鄉官都參與基層司法活動,有一定的審判權。秦漢嗇夫接受訴訟,查訊當事人,但無權判決。唐代裡正、坊正有權調解處理戶婚、田土、鬥毆之類的民事案件,元、明、清沿用不廢。刑事案件由縣審判機關直接審理,鄉官有查報驗證之責。⑤宣佈封建教化。即對鄉民進行封建主義的教化勸導,以加強思想統治。秦漢的三老掌教化,因其有“勸導鄉裡,助成風化”的作用,被稱為“眾民之師”。

  選任和待遇 為擴大封建統治的社會基層和保證封建國傢政令在基層行之有效,歷代封建統治者均強調以地主階級人士充任當地鄉官,尤其是轄戶較多、事權較重的職務。但具體辦法和待遇地位隨時代變化而有所不同。

  中唐以前的鄉官,一般由鄉裡推舉報官認可,或由地方官府直接任命產生。任職者多是當地豪強或有影響的宗法地主。這一時期鄉官的社會地位較高,身份近於官吏,待遇可分為兩類:①有官秩和俸給,如嗇夫。漢代規定治大鄉者秩百石,鄉小者百石以下。三國時,魏的嗇夫為第八或第九品。②無固定俸給,有免除徭役的權力和其他優禮待遇。

  宋代以後,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和官僚制度的強化,鄉官的身份漸降為職役。由官府按各戶資產高下、人丁多寡僉點派充,定期輪換。這一時期基層職事的身份具有兩重性:作為職,可以“在官”之人行使封建國傢賦予的行政權力,統治基層人戶;作為役,必須無條件承擔封建義務,供職而不能領取俸給或其他報酬,在科役日繁的情況下,還要冒賠累破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