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王朝徵收賦稅的法律、法令和條例。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傢——夏已經有瞭徵收貢賦的制度;西周時稅法已比較完備,包括田賦、人頭稅、商稅、貨稅。但是,在整個中國歷史上,針對土地與人口的賦稅是稅收的主要內容。

  春秋時期,由於井田制日益瓦解,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制度。戰國時代,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國更加重視賦稅的徵收。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已經掌握瞭政治權力,他們普遍採用地租的形式式來剝削農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它進行瞭賦稅制度的改革。征收的賦稅,不僅有田賦,還有戶賦。

  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進一步肯定和發展瞭以往的賦稅制度,向地主和自耕農征收田賦,此外還征收戶賦和口賦。

  漢王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法律要求農民按田畝如實向國傢報告應繳租額,除征收田賦外,還征收“算賦”、“口賦”和“更賦”。“算賦”、“口賦”是人頭稅,“更賦”是力役之征。

  西晉實行《占田令》,規定男女按照年齡與身份分得田地繳納租調,南北朝時期實行與《占田令》有承襲關系的《均田令》。

清代催稅告示

  北魏以後,相繼建立的北齊、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頒佈過類似的均田令及租調法。唐武德七年(624),頒佈租庸調法,對農業發展與王朝興盛起到瞭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葉,面臨安史之亂以後的財政匱乏和尖銳的階級鬥爭,統治者著手整理財政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制定瞭兩稅法。其主要內容是,賦稅分夏秋兩次征收,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役雜稅,依戶等而不是丁戶納稅,也就是按財產征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瞭無地或少地農民的境遇,也增加瞭財政收入。兩稅法從按人丁課稅轉到按財產課稅,體現瞭賦稅的發展規律。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並,簡化瞭手續,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明朝還制定瞭魚鱗冊和黃冊來統計田地與人口;至明中葉,又制定瞭一條鞭法,將各項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的徭役一律歸於田畝,合並征銀。清朝沿襲明一條鞭法,但免除明末所添的一切雜派和三餉。但人丁銀仍然是無地或少地農民的沉重負擔。康熙五十一年(1712),朝廷宣佈,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把人頭稅固定下來。雍正年間又“攤丁入地”,把原有的丁銀攤入地畝征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重大的稅法改革。

  在對土地與人口征稅之外,封建王朝亦征收鹽稅、茶稅、漁稅、關稅、礦稅、雜稅等,但數額較小,這種情況直至晚清才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