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由納稅人直接負擔,不能轉嫁的稅收。間接稅的對稱。按稅負歸宿對稅收進行的分類。

  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代表人物F.魁奈已使用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概念。魁奈基於他隻有農業能夠生產“純產品”的理論,認為課征於土地的稅是直接稅,其他稅則屬於間接稅。19世紀英國哲學傢J.S.密爾提出,以租稅立法時預期是否轉嫁為區分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標準,凡立法時預期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稅為直接稅,立法時預期納稅人能將稅款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為間接接稅。此後,西方學者又提出過多種劃分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標準,如以財政機關的規定為標準,以稅源為標準等,看法很不一致,但多數同意以稅負能否轉嫁作為劃分標準,即凡是納稅人不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的為直接稅,能轉嫁的為間接稅。以收益和財產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如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房地產稅、遺產稅等都歸屬於直接稅。直接稅在發達國傢稅制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傢的直接稅收入,均占政府財政收入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