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生命過程的毒害作用而造成人類或動物的死亡、暫時失能或永久傷害的化學品。1997年4月生效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指出:專門設計裝有有毒化學品並通過使用釋放出其毒性而造成傷亡或其他傷害的彈藥或裝置,無論單指或合指這些有毒化學品、裝有它們的彈藥或裝置與出產它們的設施均定義為化學武器。這些裝在彈藥或裝置內的有毒化學品在《公約》以前,被稱為化學戰劑軍用毒毒劑毒劑。它們裝在彈藥或裝置中,通過爆炸或其他分散方法,成為液滴、蒸氣、氣溶膠或粉末狀態,使空氣、地面、水源和物體染毒,經人、畜的呼吸道、皮膚、眼和口腔引起中毒造成傷亡。用作化學武器的有毒物質應具有特定的物理、化學性質,並符合毒性大、作用快、中毒途徑多、使用後能形成一定的濃度與密度,以及難以發現、難以防護與救治、性質穩定、能大量生產等要求。

  《公約》將有毒化學品按其禁控程度分列3個附表,作為《公約》的重要附件之一。附表1中的化學品包括瞭作為化學武器發展、生產、儲存或作用的有毒化學品及其毒性類似的同系物和生產它們的最後階段所使用的直接前體。它們的開發完全是為瞭軍事目的,沒有商用價值,《公約》對其嚴格禁止並要求徹底銷毀。附表2中的化學品指具有可能作化學武器的致死或致殘毒性的、對《公約》禁止化學武器的宗旨和目標構成很大危險的有毒化學品,以及它的前體和附表1中化學品的某些前體。它們的開發隻有很少的商用價值。附表3中的化學品包括瞭一些過時的化學戰劑或在生產附表1中化學品時使用的重要原料,是在商業上有較大用途的有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