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通過輿論這種意見的形式,對一切腐敗和醜惡現象以及社會公眾人物自由表達看法的客觀效果。表達的內容主要是批評和建議。“監督”是對監督物件進行察看,通過議論形成一種督促,使之在法治和德治的軌道裏活動,有益於社會和人民。因而,輿論監督達到的客觀效果應當是:保證公共權力和社會權力的正確行使、促成並維護依法和以德治國的社會機制、遏制腐敗的滋生與蔓延。

  輿論監督是一種軟性的監督,它的力量在於輿論的影響力,在於輿論造成的一種精神方面面的道德壓力,而不是一種有形的權力。

  輿論監督是一種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沖突的中介因素。其正常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公眾能夠全面地獲知各方面的客觀信息,特別是政務信息。隻有在公眾知情的條件下,才談得上監督。

  輿論監督主要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的渠道來實現,因而媒介監督通常被理解為輿論監督;現實生活中人們已經隻把批評(曝光)視為是監督,所以當談到輿論監督時,通常主要被理解為媒介的批評報道。當輿論監督作為媒介的職能之一的時候,它的特點表現為:參與監督的公眾、監督內容的廣泛性;監督的公開性;監督的較強的時效性;監督內容較強的道德評價色彩。

  “輿論監督”是中國特有的一個概念。其他國傢雖然沒有與之對應的概念,但是大眾傳播媒介為公共利益揭露、批評一切腐敗和醜惡現象,通常被視為一種媒介的職責。K.馬克思早在1849年就談到:“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萬應的喉舌。”1985年,英國高等法院法官勞頓勛爵說:“揭露欺騙行為和醜聞是報紙的職責之一。這是為著公共利益的。這也是報紙在其漫長的歷史上經常所作的一件工作。”

  “輿論監督”作為一個正式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8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報告指出:“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加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鬥爭。”199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1996年中國共產黨的《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問題的決議》、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均出現“輿論監督”的概念。

  鑒於中國的大眾傳播媒介均是國有資產,因而輿論監督一定程度上是作為黨和政府領導、管理職能的一種延伸和補充發揮作用,這是中國與西方傳播媒介的揭露和批評職能的主要不同點。由於有這樣的背景,加上媒介工作迅速、及時的職業特征,它們就具有較快地促成問題解決的力度。

  輿論監督作為一種權利,又是公眾自由表達權利的延伸。公眾是輿論監督的主體,這種權利內含於中國憲法之中,因而通過大眾媒介實現的輿論監督具有正當性;但是,媒介作為實體,同時也就成為輿論監督的法律意義的主體,享有監督的權利和承擔失誤後果的責任。法律保障公眾通過媒介實現的輿論監督,但這隻是一種批評的權利、議政的權利,不像其他社會監督形式那樣具有強制力和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