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688~1689年光榮革命後建立起來的國傢政體,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又稱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立憲君主制

圖1 15世紀的英國議會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形成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S.de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見金雀花王朝)。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出席者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國王鬥爭的政治中心。1688年“光榮革命”推翻斯圖亞特王朝,迎立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1689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嗣位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準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立憲君主 立憲君主是名義上的世襲國傢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論,英王擁有許多重要權力,如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佈法律,統率軍隊、宣戰和媾和等。英王還是英聯邦的元首。英聯邦國傢的公民都是英王的臣民。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護教者伊麗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但實際上,立憲君主隻是統而不治的虛君。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已漸由議會和內閣去行使,英王僅擁有被咨詢權、鼓勵權、警告權。雖然如此,英王仍是國傢政權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人們崇拜的偶像,也是維護國傢團結、統一的象征。

  議會 是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國傢最高立法機關。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又稱貴族院。上院議員有731人(2005)。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646個席位(2005)。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1832年議會改革後,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歷史上第一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瞭議會民主。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2名選民提名、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準頒佈。英王批準隻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瞭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後一種情況下,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圖2 唐寧街10號首相官邸

  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著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傢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傢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內閣 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內閣是最高國傢行政機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議會大選後,國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首相並授權由他組閣,批準他提出的內閣成員名單。內閣大臣須由議員充任。

  英國的內閣最早是由中世紀後期的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該委員會性質是封建君主的咨詢機構。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年在位)從支持他的輝格黨中任命樞密院成員,組成輝格黨內閣。但當時輝格黨在議會中並不占多數。1714年,喬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輝格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R.沃波爾取代國王而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第一屆正規內閣。但“內閣”一詞,直到1900年才見於官方正式文件,而首相直到1905年才開始接受國王的委任狀。1937年的《國王大臣法》才使內閣的名稱和首相的職位有瞭成文的法律根據。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的這一行為開創瞭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乃繼續任職。他的作法也成為慣例。到19世紀中期,議會、內閣的職能和制度進一步完善,責任內閣制最後形成。

  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但在現實生活中,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原則往往變成內閣對議會、主要是對下院的控制。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縱在內閣手中。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

  首相 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隻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傢的統治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