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3世紀起,英國不同年代形成或制定的憲法性法案、法院判決和憲法性慣例。其制定和修改程式與普通法律一樣,是典型的柔性憲法

  英國憲法包括三個部分:①憲法法案。分為兩類:一是歷史上具有規約性質的重要文件。如1215年的《大憲章》(又稱《自由大憲章》)、1259年的《人民公約》、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等。二是議會立法,包括關於確定國王權力、保障障公民權利、推廣普選權、設立法庭和政府行政權等。如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②憲法性質的法院判決。如有關法官特權、人民控訴國傢官員、頒發人身保護狀、議會特權的判決等。③憲法慣例。指雖沒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實際上具有憲法效力的習慣或傳統,如英王的一些特權,內閣由下院多數黨組成,首相由英王任命,大臣對議會和國王負連帶責任等,都以慣例的形式表現。

  英國憲法對國傢制度的規定,主要根據三個基本原則:①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②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③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