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內閣的首腦。按慣例由英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財政大臣R.沃波爾受命主持內閣會議,成為事實上的第一位首相。首相的地位和名稱是1783年正式確定下來的。1902年起,形成首相隻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的憲法慣例。至1937年《國王大臣法》頒佈,首相一詞始為法律確認。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主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並向英王提交任免名單;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撤銷,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等等。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佈重新大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