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英國和伊拉克在樸資茅斯簽訂的一項代替1930年《英國–伊拉克同盟條約》的新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伊拉克人民強烈要求廢除1930年的英伊同盟條約,以實現真正的民族獨立。薩利赫·賈佈林政府被迫與英國進行修改英伊同盟條約的談判。新條約於1948年1月15日由英國外交大臣E.貝文和賈佈林在樸資茅斯正式簽署。

  該條約基本上是一個軍事同盟條約。主要內容是:戰時雙方互相援援助;哈巴尼亞和舒艾拜空軍基地交還伊拉克,但保留有限的英國人員,以應急需,一旦發生戰爭,英軍有權重新占用這兩個基地;英國軍事代表團應予撤銷,另組性質相同的英伊混合委員會代替它的工作;確保英伊軍隊裝備一致,英國幫助伊拉克訓練空軍,向伊拉克提供新式武器。從條約內容來看,英國表面上作瞭一些讓步,但實質上仍牢牢控制著伊拉克。因此,條約一公佈,便遭到伊拉克人民的強烈反對。巴格達民眾舉行示威遊行,襲擊英國商行等處,並要求賈佈爾辭職。賈佈爾逃往英國,新內閣被迫宣佈不批準此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