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它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代議制機構,對其他國傢的代議制度有重大影響。

  英國議會始於1265年貴族S.de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的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1343年議會分裂為上、下兩院。上院由僧侶、貴族組成,稱貴族院;下院由騎士和市民代表組成,稱平民院或眾議院。

  1688~1689年“光榮革命”後,確立瞭“議會至上”和和“議會主權”原則,國王權力轉到議會,議會遂成為國傢最高權力機關。1832年進行瞭第一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瞭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瞭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

  現代英國議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構成。上院議員非選舉產生,是由宗教貴族(大主教、主教)、世襲貴族、終身貴族、王室貴族和高級法官、總檢察長、副檢察長等組成,原有議員1 100人左右。1999年以後實行改革,當年決定廢除600多名世襲議員,僅92名留任。此後上院議員主要由任命產生,議員數減至700人左右。下院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議員650人左右。下院每屆議員任期最長為5年,兩院議員的最低年齡限制均為21歲。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議長按慣例由多數黨議員出任。上、下兩院均設有全院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等機構,以審查有關議案。

  英國議會擁有立法、決定征稅、批準預算、監督政府和決定王位繼承等項權力。這些權力主要由下院行使。上院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上院如不同意下院通過的議案,隻能將議案拖延1年生效,對於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隻能拖延1個月。上院還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彈劾案。

  英國議會立法程序包括3個階段:①提出議案。議案分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②通過議案。任何議案都必須經下院和上院各自的“三讀”程序通過,然後交國王批準才生效。③公佈議案。議案經議會兩院通過後,即呈送英王批準,由英王發給特許證書,交兩院議長宣佈,有時由王室委員會宣佈。英王對議案有否決權,但200多年來從未使用過。

  英國議會設於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其附近是白廳,以示行政置於議會的控制之下。議會上、下院的所有記錄除個別情況外全部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