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6月30日英國與伊拉克努裏·賽義德政府簽訂的一項為期25年的條約。主要內容是:①英、伊永遠和平友好,雙方建立親密的聯盟,戰時互相幫助。②英國駐伊拉克大使享有比其他國傢外交官優越的地位。伊拉克聘請英國人擔任外交官。雙方對涉及兩國共同利益的外交政策應進行協商。③伊拉克留用英籍行政官員,但數量應削減。④在條約簽訂後5年內,英國開始佔用巴士拉附近的舒艾拜和巴格達西面的哈巴尼亞兩個空軍基地。佔用前,英國可繼續使用希奈迪(在巴格達附近)和摩蘇爾的營房及機場。。駐伊英軍享有種種特權。⑤戰時伊拉克政府應向英軍提供一切便利和幫助,英軍有在伊拉克陸地、領水、領海、領空自由活動的權利。⑥伊拉克軍隊必須聘用英國顧問和教官,由英國提供武器裝備和培養伊拉克軍官。

  英伊同盟條約雖然表面上承認瞭伊拉克的獨立,但保留瞭委任統治時期英國在伊拉克的既得利益和種種特權。伊拉克的內政、外交、國防大權實際仍控制在英國人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