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學中主要指反映宗教和神論觀念的操演活動。兼備象徵意義和實用價值,是社會記憶和價值傳承的重要手段。“儀式”一詞源於ritus(拉丁語),英文中首用“rite”(儀禮)一詞作為“ritus”的同義詞,指一般的風格,後來演變成傳統所特許的社會風俗。就此義而言,大多數“宗教的”及“巫術的”行為均屬於儀式,但“儀式”這一概念通常不僅限於宗教和巫術。

  美國人類學傢R.F.本尼迪克特根據神聖和世俗的兩分法區別“儀式”和“典禮”。。她對“儀式”一詞的解釋是:“為瞭某些場合所執行的具有一定規矩的正式行為,它們不屬於技術性的世俗事務。”英國人類學傢R.弗斯認為,“儀式是一種導向控制人類事務的模式活動,基本上具有象征的性質和非經驗的指涉,用來作為一項社會認可的規則”。法國人類學傢A.van根內普和美國人類學傢V.特納對儀式進行瞭專門的研究。根內普註意到從某種狀態轉移到另一狀態時所做的儀式,闡明瞭“過渡儀式”的范疇。具有典型性的過渡儀式是出生祝賀、成人儀式、加入禮、結婚、即位式、葬禮等。特納則進一步闡明瞭從某地位過渡到另一地位的過程意義,提出瞭“境界概念”、“公有社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