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漢末史學傢、政論傢。字仲豫,潁川潁陰(今河南許昌)人。荀況十三世孫,少好學,善於解說《春秋》。漢獻帝時任黃門侍郎,後遷秘書監、侍中。敢於抨擊當時流行的讖緯符瑞之說,反對諸侯專有領地、大夫專有采邑和富人自由兼併的土地私有制。他提出人君治理國傢應當“屏四患”,即“偽、私、放、奢”;“崇五政”,即“興農桑”、“審好惡”、“宣文教”、“立武備”、“明賞罰”。著有《申鑒》5卷(今存)、《漢紀》30篇(已佚)。。

  荀悅的法律思想主要是:①法與教都是“政之大經”。他認為制定法制、實行教化是治國治民的基本手段。主張教與刑,都要先簡後繁。如果開始就規定出繁雜的禮儀,人民難以實行,反而招人厭惡,這叫作“設必違之教”的“虛教”。如果開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難以遵守,等於“陷民於罪”,這叫作“設必犯之法”的“峻刑”。②“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悅持儒傢“性三品”說,將人分為君子、中人、小人。認為君子不會觸犯刑律,因而隻需施以“禮教榮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對他們進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須使用“桎梏鞭撲”才能制止其犯罪,這叫作“治其刑”。對於中人,則要刑禮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納於君子之塗”。③“避仇有科”。荀悅認為“復仇”是出於“義”,因此雖不能縱容“復仇”,但也不可絕對禁止“復仇”,主張“依古復仇之科”處理。即殺害父、兄弟、從父、從兄弟的人,如依法規定躲避他處,即不可復仇;如果不躲避,則可復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作未依法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