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清兩代地方軍政大員。別稱撫臺。明初以“巡行天下,撫軍按民”而名,始於洪武二十四年(1391)敕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至永樂十九年(1421),吏部尚書蹇義等26人分巡各地,安撫軍民,詢察利病。宣德前,非專設,有事則遣,事畢即還,巡行也無固定範圍。宣德五年(1430),禦史於謙、越府長史周忱等六人被擢升侍郎,分撫南北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西、湖廣等處,漸成制度。天順、正德年間,曾兩次下詔裁革,但旋又複設。初為督理稅糧、總理河河道、撫治流民、整飭邊關,後遂偏重軍事。明代巡撫多進士出身,少有舉人至其位者。其初,內地巡撫由吏部會同戶部推舉,邊地巡撫由吏部會同兵部推舉;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內地、邊地,由九卿廷推。巡撫的加官一般為都禦史、副都禦史、僉都禦史;兼理軍務者,另加提督軍務(有總兵官的地方加贊理軍務,或參贊軍務)的頭銜。亦有總督兼巡撫者,合稱為“督撫”。在明朝,巡撫雖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但因出撫地方、節制三司(承宣佈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這就可以防止因三司鼎立而釀成的不相統屬、運轉不靈的弊端。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瞭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明後期巡撫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門戶左右,而最後點定之權又多歸當權宦官,故朝中各種政治力量的更迭,往往影響巡撫的易置。

  清因明制,定為各省軍政長官,計有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陜西、新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其以總督兼者,有直隸、甘肅、福建、四川各一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三省奉天、吉林、黑龍江改行省,亦各設巡撫一人。清代巡撫之官級一般為從二品,俱兼兵部侍郎及副都禦史銜,具有處理全省民政、司法、監察及指揮軍事之大權。省內自佈政使、按察使以下,均為其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