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騷擾,破壞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種。本罪的客觀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是針對單位,如故意在商場、影劇院起哄鬧事,破壞營業秩序;有的針對個人,如肆意毆打、辱駡他人和尋歡取樂等。犯罪的動機一般是以惹是生非來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或者發洩對現實的不滿情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