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尋求法律或行政的手段阻礙生產要素在不同產業之間自由流動、自由競爭以維護或攫取高額收入的非生產性活動。美國經濟學傢G.塔洛克在1967年發表的論文《關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中已涉及尋租的基本理論,A.O.克魯格在1974年發表的論文《尋租社會的政治經濟學》中最先使用“尋租”的術語並進行理論分析。

  租最早指地租,以後泛指各種生產要素的租金(又稱經濟租),即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憑借其某種暫時的壟斷地位(如開發一項新技術或新產品)獲得的超過機會成本的餘額,是一種超額利潤。在生產要素能夠自由流動、市場競爭能夠正常進行的條件下,這種超額利潤不可能長期保持。當某企業成功地開發一項新技術或新產品而獲得超額利潤以後,其他企業就會仿效而采用這一新技術或生產這一新產品,也去追求這種超額利潤,從而使產品價格逐漸降低,超額利潤即經濟租逐漸消散。但是,如果違背市場規則,利用一定的法律或行政手段阻礙市場競爭來保持自己的壟斷地位以維護既得的超額利潤,或者對超額利潤進行再分配,就是尋租。

  尋租行為不是通過改進技術、降低成本、擴大生產的方法來增加利潤,而是花費相當的人力、財力,通過各種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爭取政府的庇護、優惠及給予某種特權,如獲取政府的關稅保護、進出口配額、生產或貿易許可證、某些經營特許權等。尋租活動是非生產性的,即尋租行為得到的回報並非生產的結果;同時,尋租行為不能離開政府的幹預活動,如果沒有政府幹預所提供的特殊壟斷地位,尋租者的非生產性的租金收入就無從尋求。尋租行為的結果是造成市場機制的扭曲,阻止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生產技術創新,導致社會資源浪費,並引發腐敗。發展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抑制尋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