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當中多種漁業捕撈作業同時休止的時期。即範圍更加廣泛的禁漁期。是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從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出發,在國傢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內,針對多種資源或多種漁具在漁業水域內規定大範圍全面禁止捕撈的特定時期。通常,多為各種魚類或其他水產經濟動物幼體正處於分散索餌、快速生長階段的伏季。實行伏季休漁,有利於資源的普遍增殖,使資源總量得以增長,是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的有效措施。

  中國實行大規模的伏季休漁制度始於1992年。當年,農業部部發佈瞭《關於東、黃、渤海主要漁場漁汛生產安排和管理的規定》,對東、黃海北緯27°~35°,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東30海裡范圍內的底拖網和定置張網漁業規定瞭休漁期。1995年,正式開始在東、黃海上述海域全面實行伏季休漁,拖網作業休漁期調整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1998年,農業部把伏季休漁作為一項漁業管理制度正式公佈,休漁海域擴大到北緯26°30′,並對休漁期再次進行瞭調整。規定在北緯26°~35°海域,每年6月16日零時至9月15日24時,禁止所有拖網和帆張網作業;35°以北的黃海海域,每年7月1日零時至8月31日24時,禁止所有拖網和帆張網作業。此後,在南海海域也相繼開始實施伏季休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