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規定的勞動時間外,不從事勞動和工作而由自己自由支配時間的權利。休息權是人權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休息權保障主要包括工時限制、工時安排、休息日制度和給薪休假制度四個方面。休息權的行使對於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發展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第24條規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14屆會議於11930年6月28日通過的《強迫勞動公約》第13條規定,所有從事任何種類的強迫或強制勞動者每星期有一天休息。

  1936年蘇聯憲法第119條規定,凡蘇聯公民均有休息權。休息權之保證,為工人及職員制定每日8小時工作制,若幹種工作條件艱重之職業,縮短至7小時或6小時,工作條件特別艱重之車間縮短至4小時;制定工人與職員每年薪資之假期;廣泛設立療養所、休息院、俱樂部以供勞動者享用。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傢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