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違法或違紀主體作出的限制剝奪其權利、科設其義務的否定性評價處理行為。其特點是制裁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制裁的物件是行政法上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公務員和行政機關;制裁的前提是這些行政法上的主體違反瞭法律的規定或者違反瞭行政紀律的規定,前者構成行政處罰,後者構成行政處分;制裁的內容是限制、剝奪被制裁物件的權利,或者科設增加被制裁物件新的義務。這種違法或違紀行為並沒有達到觸犯刑罰的程度,所以隻是適用行政制裁裁,如果超出瞭行政法的程度范圍,構成瞭犯罪,則是刑事制裁的問題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