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這裏的“投資為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50%,或者雖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由來 鄉鎮企業的前身是產生於1958年“大躍進”、“人民公社化”運動中的社辦企業。其資產的來源首先是人民公社無償調用(習稱“共產風”)的農業生產合作作社的財物,其次是國傢在農村的部分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財物轉歸人民公社管理、使用,第三是農村集鎮的手工業合作社(組)轉為人民公社所有。1959年初開始稱這類企業為社辦企業。同年上半年開始糾正“共產風”,隨後人民公社體制從單一的公社所有制調整為公社、生產隊(大體相當於原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范圍)兩級所有制,公社無償調用生產隊的財物和無償轉為公社所有的企業,基本上退還生產隊,社辦企業改稱社隊企業。以後人民公社體制又改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原生產隊改稱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改稱生產隊,社隊企業名稱不變。

  1984年起,社隊企業改稱鄉鎮企業。原因:①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後,社隊企業不再屬於已經不存在的社隊。原公社一級的企業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屬原公社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原生產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企業,為新設置的社區合作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尚未組建這類合作組織的地方,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管理,仍屬原大隊、生產隊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經過這一變革,社隊企業的名稱已不能反映企業的客觀實際。②在農村改革開放進程中新辦的多種經濟成分、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也不宜采用社隊企業的名稱。1983年12月26日,農牧漁業部和中共農牧漁業部黨組給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關於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中,建議將原社隊企業和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中新辦的一些企業統稱為鄉鎮企業。經批準後,1984年起稱鄉鎮企業。

圖1 一鄉鎮企業時裝生產線

圖2 一鄉鎮企業車間

  地區分佈 在中國三大經濟地區中,東部地區人口稠密,交通便利,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條件和自然條件,是鄉鎮企業經濟實力最強的地區,據測算,2007年在全國鄉鎮企業累計實現增加值6.6萬億元人民幣中,占67.15%;中部地區占27.04%;西部地區屬經濟欠發達地區,交通不便,信息不靈,經濟、技術、自然等基礎條件較差,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大多在西部,西部地區占5.81%。

  地區間鄉鎮企業發展的差距,是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擴大的重要原因。為改變鄉鎮企業地區分佈的極不均衡性,國傢實行引導中西部鄉鎮企業加速發展的政策,並在財政、信貸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同時大力提倡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地區鄉鎮企業之間的合作。

  經濟體制 在經濟體制改革前通行的統計口徑將鄉鎮企業按行業劃分為農業企業,農村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飲服務業及其他。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從統計口徑上將鄉鎮企業劃分為4種所有制類型,除瞭鄉鎮和村這兩級辦的集體企業(原有的社隊企業)外,還包括瞭聯戶辦及個體私營企業,即統計上所說的“村以下辦企業”。隨著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逐漸形成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組織形式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原有的統計口徑也作瞭相應的調整,將鄉鎮企業分為集體企業(包括集體獨資企業、集體控股企業和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個體私有企業(包括合夥企業、個體企業和私有企業)兩大類。改革內容主要包括:

  ①集體所有制企業改革。改革前,鄉鎮企業一律實行“政社合一”和單一的集體所有制。這種制度是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其弊端日益顯露:“政社合一”對企業的行政幹預時有發生;企業本身應有的自主經營權利難以保障;企業產權不清,責任不明;企業凝聚力不強,效率不高等。最早的改革是政社分設和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簡稱承包制)。政社分設後,鄉政府成為農村基層政權組織,企業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實行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瞭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對改善企業的生產經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一制度未能解決產權不清的問題,也未能杜絕行政幹預。同時這一制度尚不完善,承包者短期行為時有發生,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隨著改革的深入,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成為改革的重點。主要方式:一是具有一定規模、效益較好的企業改建成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規模較大、效益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組建規范化的股份制企業。三是以優勢產業、名牌產品和骨幹企業為龍頭,組建企業集團。四是對小型、微利、虧損企業實行兼並、租賃、拍賣和風險抵押承包等。其中以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為重點,2007年共有股份合作制企業約10.9萬個,股份制企業約40.8萬個。

  ②發展個體、私有企業。改革開放後,國傢對個體、私營經濟實行逐步放開的政策,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多次修訂中對其法律地位作瞭規定。國傢的政策和法律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起瞭極大的推動作用。2007年,鄉鎮企業中個體私營企業約為2 200萬個,約占全部鄉鎮企業總數的95%。個體私營企業在鄉鎮企業增加值總量中的比重為64.2%。

  ③引進外國和港澳臺資本。引進外國和港澳臺資本合辦鄉鎮企業也是一項重要改革。到2007年,這類企業已有7萬多個,引進資本以千億美元計。

  經濟發展 改革開放前,鄉鎮企業經歷瞭一個艱難曲折的發展過程。當時企業數量少,且大多是設備簡陋、技術陳舊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企業職工人數不多,人員大多文化程度很低,技術人員嚴重匱乏;產品數量、品種不多,質量平平。1978年,有鄉鎮企業152.4萬個,職工2 826.6萬人,總產值493億元。改革開放後,鄉鎮企業發展迅速,異軍突起。2007年的統計數字顯示:①企業數量和從業人員增加,分別為2 314萬多個和約1.5億人。②企業素質提高,如企業設備、技術條件多有改善;資金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有一定程度發展(主要在東部地區);實現出口交貨值30 200億元。③經濟總量增長,產品質量提高。增加值、營業收入分別為5.8萬億元和24.7萬億元。④在商標註冊中鄉鎮企業擁有一批全國馳名商標;產業結構趨向合理。

  地位和作用 鄉鎮企業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迅速發展,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用越來越突出。

  在農村,鄉鎮企業已成為經濟的主體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增加農民收入。2007年(下同)農民人均純收入4 140元,其中來自鄉鎮企業的工資收入占34%,是農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的重要收入來源。②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全國農村社會勞動力近5億人中,在鄉鎮企業就業的約1.5億人,約占農村勞動力的33%,大大緩解瞭農村存在大量富餘勞動力的壓力。③增加農業投入。鄉鎮企業提供的支農資金累計已達4 000多億元,為農業購置機器設備、修建農業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起到重要作用。④發展農業產業化。在農業產業化系統中,鄉鎮企業是“龍頭”,一頭聯結市場,一頭聯結農戶,既促進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又為農民分擔瞭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農民從產業化中大幅增收。⑤推動小城鎮發展。隨著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工業園區的興起,小城鎮數量增加,經濟實力增強。這對農村產業結構的更加合理化,以及整個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都有重大的推動作用。⑥鞏固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鄉鎮企業越發展,農村經濟實力越強大,集體經濟鞏固和發展的經濟基礎也就越堅實。⑦加快農村精神文明建設。鄉鎮企業的發展,提高瞭廣大農民文化、科技知識水平,造就瞭一批來自農民的企業傢,為農村舉辦公共福利事業,發展農村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等提供瞭資金支持,加速瞭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在全國,鄉鎮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其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增加社會供給。鄉鎮企業的有些產品在市場上占絕對優勢,如小農具、磚瓦和水泥等建築材料、服裝;有些占很大比重,如原煤、食品飼料;有些已占有一定份額,如電子及通信設備、機械等。②促進國傢工業化。鄉鎮工業增加值達47 800億元,成為全國工業新的增長點。城市國有大中型工業與鄉鎮企業相互依存、相互補充,形成大中小相結合的工業企業結構,同時也有利於工業的地區分佈更加合理,從而加速國傢的工業化進程。③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鄉鎮企業出口產品交貨值達30 200億元,為國傢換取瞭大量外匯。④增加國傢財政收入。在國傢稅收總額中約1/6來自鄉鎮企業。⑤提高綜合國力。鄉鎮企業增加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3,顯示瞭它對提高國傢綜合國力的重大作用。⑥保障社會穩定。中國絕大多數人口在農村,農村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鄉鎮企業的發展對農村富餘勞動力的就業、農村經濟全面迅速發展、農民生活從溫飽到小康的轉變,從而對農村社會的穩定作出瞭重大貢獻。農村社會穩定瞭,全社會的穩定就有瞭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