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社會長期以來自發形成的依靠習慣和道德力量發揮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和行為模式。流行於全國各民族。宋代京兆蘭田縣(今陝西西安境內)呂氏四兄弟宣導著述的《鄉約》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鄉規民約。此後,鄉規民約盛傳不衰,流傳至今。它的產生與區域社會的自然因素、社會文化因素和歷史因素有密切關係。鄉規民約是禮治民俗的延續,同時也是一種傳統法律制度和文化。它經過長期積累,形成各種行為規範、行為模式和法律觀念,並依靠靠習慣和道德力量,規范著中國社會,特別對於農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較強約束力,在維護地區穩定、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等方面起積極作用。

  鄉規民約的特點:①效力范圍具有地域性。隻對轄區內的人和事產生效力。②靈活性。原有的鄉規民約一旦不適合新形勢,不符合地區居民意願,可進行修改補充。③補充性和可操作性。在沒有政策法規或政策法規不具操作性的情況下,鄉規民約起著補充和替代作用。④內容的廣泛性。

  中國現代仍然存在眾多鄉規民約,其中大多數由鄉鎮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鄉規民約成為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治理鄉村的重要依據,為轄區內人人必須遵守的行動準則,在當代人的生活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國幾乎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鄉規民約。如瑤族的石牌律、苗族的榔規。除部分民族如京、壯、苗、蒙古、藏族等民族用文字記載鄉規民約外,其他絕大多數民族都依靠口耳相傳的方式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