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或一些企業以書面的、非書面的協議,或濫用其在市場上的支配地位,限制進入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地限制競爭,對國際貿易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傢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又稱限制性貿易做法。主要特點:①實行限制的是企業、仲介組織而非政府機構。②在權利保護範圍內的限制是合理的、允許的,但超越權利保護範圍的限制構成濫用權利,是不合理的。③在有些合同中雖然有不合理的限制性規定,但不是法律明文禁禁止的也是允許的。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是:①強行規定不公平的價格或不公平的交易條件。②實施搭售條款,限制被許可方獲得競爭性的技術和使用許可方指定的人員。③限制出口地區、數量和銷售渠道等。各國法律並不一般地禁止在市場上占支配地位,但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做法原則上都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