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市場上排除競爭的行為。分為兩類:①企業行為,主要包括限制競爭協定(分橫向協定和縱向協定)、過度的企業合併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②國傢行為或政府行為,如國傢授權某個企業在某個行業獨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種限制競爭行為雖然都在一定程度上有著限制競爭的影響,但有些行為還有推動競爭的作用或者有利於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各國反壟斷法對限制競爭行為一般都有豁免的規定。根據各國反壟斷法,固定價格的協議、限制生產或者銷售數量的協定以及分割市場的協定嚴重損害瞭市場競競爭,損害瞭消費者的利益,被視為“核心性卡特爾”,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其他絕大多數的限制競爭行為則應當適用“合理原則”,即它們是否合法應當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具體分析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