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

  一般國傢對達到一定年齡而未達成年年齡的未成年人,為瞭日常生活的便利,規定他們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有限制的行為能力。例如:按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身份,對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而不承擔義務的行為,以及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都可以獨立地自行處理。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後得到追認(包括本人在限制消滅後的承認)才發生效力。法國國則采用自治產制。經1974年修改後的《法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因結婚而成為自治產人。年滿16歲雖未結婚,得由他們的父母向治安法官宣告他們為自治產人。沒有父母的,得由親屬會議會同治安法官宣告。自治產人有處理民事生活一切行為的能力,但不得自行經商,如結婚或被收養時,仍應遵守有關未成年人的規定。一些國傢還把生理有缺陷的人,如精神衰弱的人、聾啞人、揮霍無度以致將陷入貧困或影響履行傢庭義務的浪費人,經法院宣告限制他們的行為能力,稱準禁治產人,並對他們設置保佐人,輔助他們的法律行為。保佐人的設置,一般適用監護人的有關規定,他與監護人的區別在於,保佐人一般僅輔助管理被保佐人的財產,而不及於他們的人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以及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經法院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