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單位。春秋早期已出現縣,最早出現在楚國,其後晉、秦、齊、吳等國也相繼建縣。起初的縣大多設在邊地,這是往往在滅瞭鄰國之後在其地置縣的緣故。《左傳》宣公十二年(前597)載:楚伐鄭入其都,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曰:“若惠顧前好,徼福於厲、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君之惠也。”杜預《註》:“楚滅九國以為縣。”陸德明《經典釋文》釋“九縣”曰:“莊十四年滅息,十六年滅鄧,僖五年滅弦,十二年滅黃,二十六年滅夔,文四年滅江,五年滅六、滅蓼,十六六年滅庸。”又《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伐邽、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正義》按:“秦得皆縣之。”所以縣往往設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

  春秋時期關於縣的史料楚、晉兩國比較多。楚縣是直屬於國君的統治地區,也常是國君到邊境上處理軍國重大問題的地方。縣具有邊防重鎮的性質,縣裡的貴族和“國人”都被編制成軍隊,軍隊的長官也就是縣的長官,稱為“”或謂之“”。其職由國君調配,貴族輪流擔任,也有父子相襲的。所以國君的權力比較集中,但是縣長官的兵力也相當強大,大縣可達千乘。《左傳》載:昭公八年(前534)楚滅陳為縣,使穿封戌為陳公。十一年楚又滅蔡,使公子棄疾為蔡公。次年,楚靈王曰:“今我大城陳、蔡、不羮,賦皆千乘……諸侯其畏我乎?”晉國的縣與楚國大致相當。其縣的長官稱大夫,職位也有世襲的。如晉文公的大臣趙衰,是原縣大夫,其中有一個兒子名同,繼承瞭他的職位,故又稱原同。晉縣比楚縣小,所以也沒有發生像楚國那樣縣的長官殺掉國君的大事件。

  春秋末年,晉國又在新攻占而且比較荒涼的地區設立,面積比縣大得多,而其長官的地位卻比縣低,所以《左傳》哀公二年載趙簡子誓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到瞭戰國時代,由於經濟的發展,郡地逐步繁榮也就在郡下分成設若幹縣,或在若幹縣上設立郡,於是產生瞭縣屬於郡的地方行政制度。這種制度最初出現在三晉,如魏的上郡有十五縣(《史記·秦本紀》),趙的代郡有三十六縣(《戰國策·秦策一》),韓的上黨郡有十七縣(《戰國策·秦策一》)。後來秦、楚、燕等國也逐漸實行郡縣二級制。隻有東方的齊國始終沒有置郡,但有相當於郡的五都制度。

  春秋時期的縣還保留瞭不少分封制的殘餘,如父子可以世襲外,又可以把縣分賜給臣下作奉邑。《史記·吳太伯世傢》:“齊相慶封有罪,自齊來奔吳。吳予慶封朱方之縣,以為奉邑,以女妻之,富於在齊。”也有的食邑縣可以互相交換。《左傳》昭公七年:韓宣子以州田“易原縣於樂大心”等。另外當時縣的大小差別很大,大至若楚滅陳、蔡那樣的中等國傢置一縣。

  戰國時期各國普遍設縣,大凡有城市的都邑已建為縣,所以史書上往往“縣”與“城”互稱。此時縣的長官完全取消瞭世襲制,出現瞭官僚制度,國君可以直接任免縣的長官。同時還有上計制度,即對地方官進行年終考核。規定縣官年終要面見國君,帶上統計的簿冊,包括土地開墾、種植面積、人口增長、稅收情況等統計數字向國君匯報。根據政績決定其升免或調任。另外還有“行縣”制度,即國君本人或派員到縣裡去巡視的監察制度。戰國時期縣的組織,基本上與中央政府組織相似。商鞅在秦變法時,每縣設有令、丞和尉。縣令是一縣之長,下設丞、尉,丞主管民政,尉主管軍事。韓、魏等國在縣令下設有禦史,是秘書兼監察的性質。韓國還設有司寇,主管刑法。秦國更設有縣嗇夫、縣司空、縣司馬及治獄、令史等。在縣以下,有鄉、裡、聚或連、閭等基層組織。

  秦統一六國以後,郡縣制遂遍行全國,當時大約有近1 000個縣。漢承秦制,郡縣制發展得更加完善。據《漢書·地理志》載西漢末年制度,有1 587個縣。東漢初省並400餘,至《續漢書·郡國志》所載永和五年(140)時,為1 180個縣。西漢縣級政區分成四類,即縣、侯國、邑、道。列侯所封食邑為侯國,皇太後、公主所封食邑稱,境內有少數民族的縣為。侯國的長官稱,縣、邑、道的長官均稱或長。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謂:“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二百石。”東漢末年為州郡縣三級制,縣仍屬郡。三國時魏、吳、蜀分立,魏有縣700多,吳有縣300多,蜀有縣100多,共有縣1 200個左右。但因南方經濟開發快,人口增加多,故縣的數量也比北方增加明顯。西晉統一後,全國縣的數量略有增加。

  東晉南朝另有僑州郡縣制度,即南方政府在其管轄地,對北方南遷的人民,用其原來籍貫的郡縣名設立的郡縣。本是作為恢復故土的臨時措施,所以不給實土。後北歸無望,便行“土斷”,出現新的政區。如今安徽長江南岸的當塗縣,東晉前在今安徽北部淮河南岸蚌埠市西,就是東晉後僑長江南岸保留至今的。

  州郡縣三級政區,到瞭南北朝時已混亂到極點,州郡泛濫到瞭“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北齊書·文宣紀》)。實際上郡一級形同虛設。於是在隋開皇三年(583)罷天下郡,改變瞭縣屬郡的古制,出現瞭州領縣的新制。大業三年(607)又改州為郡,從此州即郡,郡即州。《隋書·地理志》全國有1 255個縣。據《通典·職官志》,“隋縣有令,有長,煬帝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正五行品。諸縣皆以所管閒劇及沖要之處,以為等級。”

  唐武德元年(618)又改郡為,恢復瞭州領縣的制度。以後在天寶元年(742)至乾元元年(758)間,又曾一度改州為郡,行郡領縣的制度。據《舊唐書·地理志》記載,唐開元二十八年(740)全國有縣1 573個。以其地位輕重、轄境大小、經濟發展水平及人口多少,分為赤(京)、畿、望、緊、上、中、下7等。其長官不再分令、長,而一律稱令。

  北宋大約有1 200個縣,南宋時疆土縮小,隻有700多個縣。宋代把縣分成十等,即增加瞭次赤、次畿和中下。宋代加強中央集權,縣令之名雖存,事實上多以京朝官執行其職務,稱“知某縣事”,簡稱“知縣”。遼代有一特別的行政制度,即名“頭下軍州”,這是貴族、功臣將戰爭中掠奪來的人口,作為他們的私奴所建立的州縣,也按其人口多少分成若幹等級。由於遼對北邊遊牧部族不采用中原王朝傳統的州縣制,故縣的數量較少,據《遼史·地理志》載僅有309個縣。金代也不多,據《金史·地理志》,金後期有縣683個。縣置令,按戶口多少分為赤、京、劇(次赤)、次劇、上、中、下7等。

  元代出現瞭行省,行省以下有路、府、州、縣4級行政單位,統屬關系比較復雜,縣或直接屬路,或隸於府,或隸於州。據《元史·地理志》,元初有1 127個縣。也依據戶口的多少分為上、中、下三等。縣的長官均稱“尹”。而明代省以下隻有府、州、縣,縣或直接屬府,或隸於州。據《明史·地理志》載,明有縣1 138個。但它是依據納糧的多少來分上、中、下三等的。縣的長官又改稱為“知縣”。  清代省以下行政單位基本沿襲明制。另外在內外蒙古、青海、新疆及東北等地建立有盟旗制度,相當於縣。清代縣的數量有較大增加,清末有1 353個。根據“沖、繁、疲、難”四者分縣的要缺,“地當孔道曰沖,政務紛紜曰繁,賦多逋欠者曰疲,民刁俗悍、命盜案多曰難。”其長官仍稱“知縣”。

  中華民國初有縣1 791個(1913),1947年為2 016個。北洋政府時,改“知縣”為“縣知事”,縣行政機關稱為縣知事公署。縣知事由民政長呈內務總長提請國務總理薦大總統任命。縣有依法執行縣行政事務等職權。縣知事公署依縣的大小及事務繁簡置二至四科。縣以下北方各省都劃分為城、鎮、鄉,南方各省劃分為市、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又改“縣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出二至三個人選,經省政府委員會議決定任用,任期三年,政績優良者可連任。縣以下劃分為區、鄉(鎮)、閭等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有縣2 075個(1949年,未含西藏),1988年底為1 765個(未含臺灣),2007年底為1 463個(未含臺灣)。縣下分鄉、鎮,2007年底全國有13 928個鄉、19 249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