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採用各種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本罪的具體表現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故意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