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成員在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因意外事故而發生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又稱社會保障權物質保障權。例如,退休金、撫恤費、救濟費、補助費、醫療費和生活費等都是社會成員獲得物質幫助權的實現形式。世界上很多國傢的憲法都規定本國公民享有物質幫助權,並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保證其落實。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憲法》第44條規定:“國傢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傢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第1款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第9章專章對社會保險和福利進行瞭規定。為瞭實現法律賦予公民的物質幫助權,國傢發展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對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的人員實行包括養老、醫療、職業病和工傷、失業和遺屬等項目的社會保險待遇,發展社區福利,給困難職工和群體“送溫暖”;對農村的老、弱、孤、寡、殘公民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和保葬的“五保”制度,舉辦敬老院等。此外,國傢和社會還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傢屬,優待軍人傢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