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5月9日捷克斯洛伐克國民議會通過實施的憲法。憲法修改草案是捷克斯洛伐克共產黨領導起草的,並經全國人民討論。憲法總結瞭捷共領導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在民族民主革命階段所取得的豐碩成果,並向人民指出瞭向社會主義發展的方針。憲法除序言和總綱部分外,共分10章178條。它吸取1920年2月29日制定的捷克斯洛伐克資產階級第一共和國憲法的某些民主因素,把1938年9月《慕尼克協定》簽訂以來,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所取得的革命成果以法律形式肯定瞭下來。其中包括瞭公民的的權利和義務、國民議會、共和國總統、政府、斯洛伐克民族機關、民族委員會、法院、經濟制度、一般規定以及最終和臨時規定等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