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交易中由於資訊不對稱,處於資訊劣勢的委託方與處於資訊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均衡後,用合同反映的關係。又稱委託代理關係。其賴以形成的基本條件為:①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②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或風險,而他們掌握的資訊處於非對稱狀態。在委託代理關係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①委託方選擇代理方,並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須按一定合同向向代理人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系的報酬;②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又會影響委托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委托代理關系有5種模式:①委托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委托人,醫生為代理人;②委托方隻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托人,若幹傢壟斷企業為代理人;③委托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隻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托人,某個網絡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④委托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投保人為委托方,多傢保險公司為代理方;⑤單個的或多個復合的委托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托、代理的關系,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托、代理的關系。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瞭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並在合同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弈,取得對策均衡。形成均衡須具備兩個條件:①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委托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②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合同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並保證委托方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托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因雙方采取不合作態度而通過博弈達成的均衡,往往不是最優的。相反,雙方采取合作的態度所達成的均衡一般對各方都有利,可實現雙贏的目的。由於博弈是互動的過程,局中人關心對方采取何種對策勝於關心自己采取何種對策。隻有知道瞭對方的對策,才能有自己的最優對策。因此,任何一方都不願讓對方掌握自己的私人信息,同時卻要努力去掌握對方的私人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信任和信用在委托代理關系中有瞭特殊的重要性。對承諾合同應予履行、對確認的規則要能遵守,在市場交易中客觀上要求以誠信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