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他人委託、又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實行為。例如為牧場管理一群迷失的牲畜,代鄰人修理其旅行期間即將倒塌的房屋等。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雙方產生類似於委任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無因管理是管理人的單方行為,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並無委任合同。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①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之前,管理人對於於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理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②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並按本人意思辦理。③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均應轉移給本人。

  本人的義務包括:①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②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③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