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從而致使其確定地不發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

  類型 包括:①行為主體不合格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等。②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上的惡意串串通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惡意合謀,弄虛作假,從事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活動。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內容則是非法的。⑤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分類 ①依其無效後果的影響范圍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指法律行為無效的後果,任何人或對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相對無效是指法律行為無效的後果,特定的人或對特定的人不得主張。如虛偽表示行為在當事人之間雖然無效,卻不得以此來對抗善意第三人。②就無效內容的范圍來分,可分為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內容全部無效的,為全部無效行為;僅其一部分為無效的,為一部無效行為。一部無效的情形有3種:一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由數個條項構成,其中1個條項為無效;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雖單一,但其內容的一部分超過法律許可的范圍,其超過的部分無效,如借貸合同約定利息超過國傢規定的最高利率時,其超過的部分為無效;三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非主要條款,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如雇用合同約定“工傷概不負責”,該條款因違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認定無效,而雇用合同本身並不無效。③依無效的時期來分,可分自始無效和嗣後無效。自始無效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存在無效的因素,因而使該行為不能發生效力;嗣後無效指民事法律行為訂立時本屬有效,但因事後產生瞭無效的因素,因而使行為失效,如在遺贈中,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嗣後無效有別於給付不能,如期貨買賣,在交付前,標的物變為不流通物的情況,為給付不能,而不是嗣後無效。

  無效的後果 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59條的規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依此規定,無效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後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時。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財產責任的規定,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在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依該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承擔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②承擔返還財產責任的一方如果不能返還財產原物或者沒有返還原物之必要的,應當對受損害一方給予賠償或折價補償。③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向無過錯方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④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損害瞭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對當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傢所有,或者將財產返還給集體或第三人。⑤當事人除承擔民事責任以外,並不免除當事人承擔的行政責任,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生產許可證等。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