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有所不同。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在許多國傢須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時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2001)規定,無效婚姻及得撤銷婚姻均自始無效。凡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及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均為無效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還規定,無效婚姻及被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該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