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物質實體、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即商譽

  無形資產雖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但與其他資產相比,,在創造未來經濟利益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故其計價更趨穩健。對外購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實際成本;企業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僅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此前發生的所有研究與開發支出,均作為發生當期的費用;隻有外購商譽才可確認。

  無形資產的入賬成本應在估計受益期內合理地予以攤銷,通常采用直線法直接沖減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企業應當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對無形資產將來為企業創造的經濟利益還不足以補償無形資產成本(攤餘價值)的部分,應計提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