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他們不能因其所為法律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一般分為:①幼年人。羅馬法以不滿7歲為幼年人,《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曾規定以不滿12歲為幼年人。②精神病患者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經法院宣告為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在西方一些國傢稱為禁治產人(見司法精神病學、司法精神病鑒定)。禁治產制度是為保護其本人的利益,同時也保障交易的安全,以免對方當事人因法律行為的無效而蒙蒙受損失。可向法院申請宣告禁治產的,一般為本人(在精神正常時)及其配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等。在精神恢復正常後,則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禁治產的宣告,恢復行為能力。自羅馬法以來,各國立法對無行為能力人都設置監護人,監督和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等權利(見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經法院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