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1919年《德意志國憲法》,因其在魏瑪地方制定而得名。德國於1918年發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國,制定瞭這部憲法,於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條,分2編。第1編為聯邦的組織及其職責,分聯邦及各邦、聯邦議院、聯邦總統及聯邦政府、聯邦參議院、聯邦立法、聯邦行政、司法7章。規定德國為聯邦,主權在民。人民有普選權、創制權。採用責任內閣制,但總統有緊急命令權,可以暫時停止憲法中部分規定的效力。第2編為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基基本義務,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5章。第2編表現出這部憲法的特色,規定瞭個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許多社會生活的準則,其中有一些社會民主主義性質的規定,如第153條規定所有權的行使應增進公共福利;第156條規定“一切生產者階級”(資本傢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參與私人企業管理。1933年希特勒建立獨裁統治後,該法名存實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聯邦德國,《魏瑪憲法》由1949年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