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一種等時性的計時系統。“漏”是指計時器──漏壺,“刻”是日以下的時間單位,古代分一晝夜為100刻。在漏壺的箭上刻的就是這種時間劃分。“孔壺為漏,浮箭為刻”,故稱漏刻。

  百刻制在東漢時早已成為定制。許慎《說文解字》中說:“漏以銅壺盛水,刻節,晝夜百刻。”一般來說,漢代經學傢常用百刻制來解釋先秦經典。到現代,有的學者認為,百刻制可能起源於殷商時代。

  與晝夜100刻平行的還有一晝夜劃劃分為12時辰的制度。100刻被12時辰除,每個時辰等於8劆刻。由於100刻不能被12整除,100刻與12時辰難以配合。西漢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和居攝三年(公元8年),晝夜100刻改為120刻制,但通行未久即廢。南北朝梁武帝天監六年(公元507年)曾改一晝夜為96刻,大同十年(公元544年)又改為108刻,也都隻通行瞭數十年。到陳文帝時(約公元563年)朱史造漏,又恢復百刻制,唐宋以來,仍用百刻法。

  古代還劃分一日為晝漏和夜漏兩種,即明確地劃分一天中晝長多少刻,夜長多少刻,晝夜漏刻一般以太陽出沒為標準。規定冬至晝漏40刻,夜漏60刻;夏至晝漏60刻,夜漏40刻;春秋分晝夜各50刻。每夜分五更,每更分五點(籌)。由於晨昏蒙影的關系,事實上日出前、日沒後一段時間,天還很明亮。為瞭觀測昏、旦中星,昏、旦時刻必須有一定的標準。古代對此也有規定。大約在秦漢以前規定日沒後三刻和日出前三刻為昏、旦時間,秦漢以後才改二刻半為昏、旦時間。這種規定一直沿用到明末。在規定昏、旦時刻以後,晝夜的意義也有瞭相應改變,即從旦到昏為晝,從昏到旦為夜。

  由於冬至和夏至時間相隔182~183天,而晝夜漏刻相差20刻,因此在東漢以前規定從冬至起,每隔9日晝漏增一刻,從夏至起相應減一刻。事實上每日晝長的變化並不相等,誤差可能達到二、三刻。東漢以後由於漏刻測量逐漸精確,自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起,按太陽去極度,每隔二度四分漏刻增減一刻。這雖然還是一種近似值,但已比前法合理。清代以後,又將百刻制改為96刻制,和12時辰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