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傢管轄範圍內的地域空間進行開發和整治的建設總體部署。國土包括陸域和海域的地表、地下和上空,是由各種自然要素或人文要素所組成的物質實體。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前提,國土是資源;作為人類生存和從事各種活動的場所,國土又是環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長和生活水準的提高,要求加強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廣度和集約度;而資源的開發利用必然會對環境產生各種影響,需要對環境的治理和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國土規劃即對國土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進行全面安排和總體佈局,使經濟活動和和人口的佈局與資源開發、環境整治在地域空間上相互協調。

  國土規劃的性質、內容和方法與狹義的區域規劃基本相似,均屬以建設佈局的綜合協調為中心內容的地域空間規劃。國傢由不同的區域所組成,全國各個地區的區域規劃可組合成為全國性的國土規劃。國土規劃既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區域性的,後者在實質上就是區域規劃。因此,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這兩個概念有時可相互通用。例如日本、法國等稱國土規劃,聯邦德國、英國、蘇聯等稱區域規劃。中國自1981年設立國土管理機構以來,已在不少地區開展國土規劃工作,有時將一定地區范圍的國土規劃簡稱為區域規劃。但是目前中國的國土規劃比20世紀50年代以工業和城鎮佈局為主的區域規劃內容廣泛、全面,也不同於當前各國一般所理解的區域建設規劃內容。在國土規劃中,與國土整治有關的土地利用、自然改造、災害防治、環境保護等方面內容,比區域規劃內容更為突出,更加側重於從全國的角度,對各地區的開發和建設進行綜合協調的全面規劃,既要明確全國開發建設的重點地區,以利於提高宏觀經濟效益,又要註意扶助貧困地區振興經濟,並對工業和城市高度密集地區進行合理的疏導和擴散,以緩解區域發展和人口分佈不平衡造成的矛盾。國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比區域規劃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