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集合論中的一條重要的公理,簡記做AC。它可表述為:如果S是由不空的集合組成的一集合,則存在一個函數f,使得對於S中的每一集合x,都有f(x)∈x成立。換言之,當
19世紀,人們在數學論證中經常使用選擇公理,但尚未深入研究它的不同的表現形式和推論。例如,1890年G.皮亞諾在證明常微分方程解的存在性定理時,陳述瞭選擇公理,並且對它提出瞭懷疑。G.(F.P.)康托爾在研究序數理論時提出,是否每一集合都可良序的問題。1904年E.F.F.策梅洛證明瞭這一定理,即每一集合都是可以良序的。在證明中他用現代術語,嚴格地陳述瞭選擇公理。G.康托爾最早使用選擇公理的等價形式,即關於集合勢的三分法原則:對於任意的集合S1與S2,下述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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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事例說明選擇公理是現代數學的一個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沒有它和它的等價形式,數學的許多分支將是寸步難行的。但是,選擇公理是否合理和正確一直存在著爭議。一些數學傢懷疑、反對它,一些數學傢毫無保留地贊同、應用它。各有各的理由。反對的理由之一是,按照它實數集合是可良序的,但至今人們沒有找到它的良序。反對的理由之二是,1924年S.巴拿赫和A.塔爾斯基使用選擇公理揭示瞭對球體的分解與組合的悖論(把一個球切成有窮個片斷,然後再重新組合,可得到與原球有相同尺寸的兩個球)。這樣,選擇公理就成瞭數學基礎中的一個很突出的問題瞭。
60年代以來,J.邁切爾斯基等人提出一條相當基本的數學原理,稱為決定性公理,並在此前提下證明瞭許多有趣的結果。例如:①實數的不空集合的每一可數集族都有一選擇函數;②實數的每一集合都是勒貝格可測的。對於①選擇公理是成立的;但對於②選擇公理是不成立的。因為,使用選擇公理就一定存在勒貝格不可測的集合。不難看出,上述①是選擇公理的一種較弱的形式(對可數集合而言),而②的否定式是選擇公理的一種較強的形式。有這樣一種可能,就是選擇公理的一般形式不成立,而它的某些較弱的形式是成立的。P.貝爾奈斯、塔爾斯基、庫拉托夫斯基、P.萊維、J.D.哈爾佩恩和T.J.傑希等人系統地研究瞭選擇公理的較弱的形式,並且證明瞭它們可以由選擇公理推導出來,但它們不能推導出選擇公理;同時也揭示瞭這些較弱的形式在各自的應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選擇公理有如下一些弱的形式。
① 次序原則(簡記做 OP)對於每一集合都是能夠線序的。
② 對於n個元素集合族的選擇(簡記做Cn)對於任一具有n個元素的集合族S(即若x∈S,則x恰有n個元素),都有一函數f,使得若x∈S,則f(x)∈x。
③ 對於有窮集合族的選擇(簡記做ACF)對於任一有窮的集合族S(即若x∈S,則x為一有窮集合),都有一函數f,使得若x∈S,則f(x)∈x。
④ 序擴充原則(簡記做 OEP)任一集合S的每一偏序都能夠擴充到S的一線序(或稱全序)。
⑤ 挑選原則(簡記做SP)對於每一集合族S(它的任一元至少有兩個元素)都存在一函數f,使得對於S中任一元x,都有f(x)≠ø且f(x)是x的一真子集合。
⑥ACW 對於任一良序集合,選擇公理成立。
⑦ 素理想定理(簡記做PIT)每一佈爾代數都有一素理想。
上述①~⑦都是AC的推論。用A→B表示A蘊涵B,即在無選擇公理的ZF中,有ZF├A→B。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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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選擇公理的研究說明,確立數學公理是十分嚴肅的科學研究工作,而絕不是能被少數數學傢隨心所欲的虛構。
參考書目
H.Rubin and J.E.Rubin,Equivalents of the Axiom of Choice,North-Holland,Amsterdam,1963.
T.J.Tech,The Axiom of Choice,North-Holland Ams-terdam,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