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雜訊是現代城市中重要的公害。制定機動車輛雜訊標準和雜訊測量方法,以限制和降低機動車輛雜訊和交通雜訊,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20年代汽車出現後,車輛雜訊就是嚴重的問題。1954年美國制定載重車的雜訊測量法和雜訊標準,建議雜訊容許值為125宋(約相當110分貝)。許多國傢相繼制定有關標準。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開始研究這個問題,1960年提出機動車輛雜訊測量法草案,經過修改於1964年通過。1979年中國國傢標準局頒佈《機動車輛雜訊測量法與雜訊聲標準》。

  機動車輛噪聲標準一般包括兩個部分:噪聲測量法和用聲壓級表示的噪聲容許標準,有的則隻有後者。噪聲測量方法隨車輛的種類、用途、目的而異,但所測數據都應具有可重復性和車輛運行的現實性。采用的方法有最大加速噪聲測量法(圖1)、勻速噪聲測量法、停車噪聲測量法、車內噪聲測量法(圖2)等,而以最大加速噪聲測量法最為常用,中國和其他多數國傢均使用這種方法。

  機動車輛噪聲的容許標準,因車輛的種類、功率和用途而異。制定這種標準既是為瞭控制環境噪聲,也是為瞭促進車輛質量的提高。各國制定的標準有所不同,但都用A聲級,標準日漸嚴格。中國機動車輛噪聲標準見表1,一些國傢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歐洲經濟委員會(ECE)以及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AE)的汽車噪聲標準見表2。從表中也可看出噪聲控制標準在不斷提高。

表1 中國機動車輛噪聲標準GB1496-79

表2 國外汽車噪聲標準(單位:dB)